• 法律咨询热线:0564-5152700
  • 民事研究

    法律咨询热线  0564-5152700

  • 民事研究
  • 刑事研究
  • 行政研究
  • 公司法务
  • 医疗纠纷
  • 建筑房产
  • 劳动争议
  • 知识产权
  • 民间借贷业务知识讲座

    2012-03-30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阅读数:11800 【字体:  【打印】 【关闭】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一、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受理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这有助于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2、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那么该债权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应当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或相关部门处理。
    3、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帐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4、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审查借贷中是否存在高利贷、利滚利、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因渎职犯罪所得、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借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形等。

    三、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的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实践中,有的出借人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这种条款应当有效。但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只能按实际本金计算。
    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比如典当行贷款、担保公司直接贷款以及企业放贷等。
    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8、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但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公民将钱借给企业,或者企业将钱借给公民均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四、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
    在《合同法》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一)利率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 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在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五、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实务几个问题
    1、管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 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提供的证据。原告方应当提供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或欠条、款项交付凭证等。被告方应当提供已经支付款项的凭证。
    3、财产保全。(1)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2)诉讼保全,可以提供担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6、7、8、10、23、28、29条规定办理。对于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2、3条规定办理。
    4、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88-96条规定办理。

    六、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刑事方面的问题
    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4、5条“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和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具体规定。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润的驱动之下有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可避免地朝着非理性的空间发展,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很有可能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以及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等。

  • 英锐简介  英锐荣誉  英锐动态  律师团队  业务领域  服务流程  收费标准  英锐讲堂  联系我们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原六舒路与南湖北路交叉口) 邮编:237000
    Copyright © 2017 ahyr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监督电话:0564-5152700
    版权所有: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设计制作:安徽雷速 
  • 英锐官方微信

    触屏版